Lawsuit HK
March 29, 2026 · 高等法院起诉

高等法院起诉常见误区:面向诉讼法务台读者的深度参考

當事人考慮向原訟法庭提起民事訴訟時,常對法院分流、調解、披露、訟費、上訴和和解後的處理有所誤解。本文按司法機構公開的實務指示與指南,整理其中幾個常見誤區,幫助讀者先掌握大致框架。

需要說明的是,本文只屬一般參考資料,不構成針對任何個人或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,也不代表律師或法律代理人的意見。每宗案件情況不同,具體程序及是否適用某項規則,應以官方資訊為準,並諮詢合資格的專業人士。

誤區一:所有爭議都適合直接向原訟法庭起訴

許多當事人以為爭議金額越大,就越應直接向原訟法庭提起訴訟。但在選擇法院之前,宜先留意小額錢債審裁處的適用範圍。司法機構網站的小額錢債審裁處指南載明,審裁處處理金額為75,000港元或以下的金錢申索,聆訊以非正式方式進行,且不允許律師代表。

指南同時指出,若申索金額超過75,000港元,不得將申索拆分成多宗,以遷就審裁處的管轄範圍。讀者不應因此推斷某一金額的案件必然應在哪一法院審理,因為涉及的程序規則、法院的管轄安排及案情細節,都需要逐項查核。

本文不評估任何個別爭議應由哪一法院審理。如需判斷,宜在起訴前向合資格的律師諮詢,並核對現行法例與法院的最新規則。

誤區二:起訴前無需嘗試調解

實務指示31(調解)適用於在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以令狀(writ)開始的民事程序,附錄A列明的程序除外。它並不適用於所有民事案件,也不代表所有訴訟一律須強制調解。

指示按程序中各方的法律代表情況分為兩部分。全部當事人均有律師代表的程序,適用B部。此時各方律師須按指示第9段,與Order 25 rule 1的時間表問卷(time tabling questionnaire)同時向法院提交調解證明書,證明書須由律師及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簽署。一方或以上沒有律師代表的程序,則適用C部。法院會在適當階段,按個案情況考慮是否適宜調解;認為合適時,可指示採用B部程序並作必要調整。因此,B部的調解證明書要求不應直接套用到C部程序。

指示第4段提到,法院在行使訟費酌情權時,會考慮所有相關情況,其中包括一方無合理理由而不參與調解;此等不參與須能以可接納材料證明。第5段同時列出不因此作出不利訟費命令的情況,例如當事人已參與到雙方同意或法院指示的最低參與程度,或有合理解釋。第6段亦說明,調解過程中的無損害性通訊受特權保護,法院不能強制披露或採納。

當事人宜就調解問題聽取律師意見,但不應把調解視為能保證某一結果的安排。

誤區三:證據必須一次性全部提交

司法機構實務指示5.2第5段指出,各方可以在不等待法院命令的情況下著手進行披露。司法機構實務指示5.2(案件管理)第1段訂明,該指示適用於原訟法庭(受實務指示5.7規限)及區域法院的民事訴訟,但專責審訊表(specialist lists)的案件一般除外,除非負責該表的法庭選擇採用。第5段則指出,各方可以在不等待法院命令的情況下著手進行披露,並嘗試就修改披露責任達成協議,例如將披露限於特定爭點,或以交換文件副本的方式實施,而無須編制文件清單,以節省成本。

需要注意的是,這段指示只說明各方可以就披露安排協商,並不表示無清單交換在任何情況下都獲豁免。具體的披露期限、程序、後果及證據排除等問題,本文不作詳細說明,應以相關規則及法院命令為準。

誤區四:以為勝訴就能全額取回訟費

勝訴不必然等同於能全額取回訟費,訟費的最終結果取決於法院的裁定,不宜事先假設。以實務指示31第4段為例,法院在行使訟費酌情權時會考慮所有相關情況,包括一方是否無合理理由而不參與調解,而該不參與須能以可接納材料證明。

因此,當事人在訴訟初期宜與律師討論費用安排及可能的訟費風險,並保存各項支出的記錄。具體的訟費評定方式及計算標準,本文不作詳述,應以現行規則及法院的決定為準,並請諮詢合資格的專業人士。

誤區五:上訴是必然的補救途徑

一審敗訴後,是否可以上訴、如何上訴,須按適用規則辦理,不宜視為必然的補救途徑。實務指示4.1(向上訴庭提出的民事上訴)第5段指出,除非有特殊情況使向下級法院申請變得不可能或不切實際,否則申請許可(leave)時,不應直接向上訴庭提出,而須先向下級法院申請,並在其不獲批准後才可向上訴庭申請。第6段指出,延長上訴時限的申請,首先應向下級法院提出。第7段則提到,若下級法院拒絕許可或延長時限,敗訴一方在重新向上訴庭申請前,宜先細想該申請在下級法院裁決下的理據。

如有上訴打算,應儘快諮詢律師,並核對適用的時限與申請程序。本文不對任何個別判決的上訴機會作出判斷。

誤區六:法院中止程序作調解後達成和解,以為無需通知法院

實務指示31第17段適用於法院已中止程序以進行調解的情況:此時原告須及時通知法院已達成和解,各方亦應採取必要步驟,正式結束法律程序。

至於一審和解應採用的終結文書、撤回方式、是否需要同意判決,以及未辦理正式程序可能帶來的後果,本文所據的官方摘錄均未有具體說明,目前屬於未能核實的範圍。當事人應在和解前後諮詢律師,確認適用的程序安排。

FAQ

Q1:小額錢債與原訟法庭應如何選擇? A1:司法機構網站的小額錢債審裁處指南載明,審裁處處理金額為75,000港元或以下的金錢申索。若申索超過該金額,不得拆分成多宗以遷就審裁處的管轄範圍。具體適用應核對現行條例及規則,並諮詢專業人士。

Q2:起訴前一定要先調解嗎? A2:實務指示31並非對所有民事程序一律強制調解。它適用於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以令狀開始的民事程序,附錄A列明的程序除外。全部當事人均有律師代表的程序,與有一方或以上沒有律師代表的程序,處理方式有所不同。

Q3:可以多快得到判決? A3:本文所據的官方摘錄未包括審訊或判決時間的資料,因此不作估算。

參考資料

以下來源均為本文所引用的官方文件,內容以官方原文為準。本文只摘錄與討論相關的部分,並不代表完整原文,也不代表已核實現行條例的文本。